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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理解和把握“违反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是此次修订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本条分两款对“违反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行为。2024年1月1日前有前述行为的,可以依照2018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认定。此类行为应当依照《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的信访工作职责来具体认定。《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六)打击报复信访人;(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是关于《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行为的认定。此类行为应当依照《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来具体认定。《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是关于《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理。鉴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本身即违反了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再同时依照《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定性处理;如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只需依照《纪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但如该行为同时符合《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有关条款的行为构成的,则只需依照该条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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